亳州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亳州学院源于1909年创办的蒙城师资讲习所,1952年设立蒙城师范学校,2002年升格为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学院从蒙城县整体搬迁到亳州市区,2016年3月独立升格为亳州学院。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善学善教,育己育人”为校训,弘扬“严谨、垂范、求真、拓新”的教风和“勤学、善思、砺志、进取”的学风,致力于建设“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高水平本科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亳州学院(英译文名称:Bozhou University)。
第三条 法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王大道2266号。邮政编码:236800。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学院性质:亳州学院是国家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管理体制:安徽省人民政府、亳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为主。
第八条 办学定位: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特色化”高水平本科院校办学定位。对接地方主导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重点,教育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多学科协同发展,积极拓展医学,大力建设中药类、中医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特色专业群。立足皖北,面向安徽,辐射长三角,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自身办学条件,适时适当调整办学规模。
第十条 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其他类型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实际,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确保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推动学院的教育体制改革;
(四)根据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向学院提供教育资源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依规保障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排除任何单位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
(四)保障学院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二)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创新优秀文化;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准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内部招生比例;根据学院办学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及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使用、考核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按照有关制度,独立使用、管理学院资产和经费;
(七)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八)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亳州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及以上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健全教师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
(二)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计划、经费支出、活动举办、项目建设等,作出决策。
(四)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亳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省监委向亳州学院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国家监察权。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学生在学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学术等事项活动的咨询和审议。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审议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实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学院坚持科研规范与学术自由相结合,强化科研自主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
(六)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院长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负责开展学位审查、评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审核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企业行业专家和领导共同参与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三十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并帮助困难教职工和学生,积极构建和谐校园。
第四章内部机构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院和二级机构两级管理,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
(一)学院二级机构由二级院(系)、直属机构组成;二级院(系)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也是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主要载体;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二级机构;
(二)二级院(系)须按照学院章程,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运行管理规程,报学院审批备案;
(三)学院根据各二级院(系)不同情况,设党、政主要负责人,并配设必要的党、政副职,协助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二级院(系)的党政干部,由学院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任免;
(四)二级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班子成员参加,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邀请学术组织代表、民主管理机构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五)二级院(系)内部人事安排由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报学院审核备案后,由学院统一聘任。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是学院教育教学与管理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由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经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通过学院注册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业)证书;
(三)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请假、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四)按照规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资助;
(五)公平获得参与学生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申请组织注册院内社团,开展符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素质拓展活动,学院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七)对学院重大事项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存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院内机构或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进行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拓学生就业渠道,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并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的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或相关机构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校徽 校训 校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徽:圆形图案,由芍花、篆书“亳”字、亳州学院、1909等图文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校训:善学善教,育己育人。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歌:《精彩人生从这里启航》。
第八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二级机构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学院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其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