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知识问答----之五

发布者: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发布时间:2023-05-19浏览次数:42

16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提高质量是未来十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为实现这一任务,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条:“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第十九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进高校教学评估。”第二十二条:“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第三十三条:“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第四十条:“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第四十四条:“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第四十七条:“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17为什么强调学校要建立自我评估制度?

答: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中,要求学校要建立自我评估制度,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学校自我评估制度是我国高等学校教学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基本的评估形式。

其次,学校既是人才培养的主体,也是质量保障的主体,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学校的内在需要,而内部评估制度是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今后学校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历年的质量报告将作为国家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学校评估和专业评估的重要参考,而学校自我评估的结论和内容是形成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的主要依据。

 

18评估结论如何形成?

答:评估结论的形成分两个阶段:

首先,由专家个人在全面考察、独立判断的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投票,专家组汇总统计专家个人投票结果形成专家组评估结论建议,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其次,专家组将参评学校的评估结论建议提交给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教育部评估中心予以公布。

 

19教育部对评估结论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新建本科院校,五年后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两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三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