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经济与管理系发布时间:2021-03-03浏览次数:526


院教〔201623

亳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  考试管理的体制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形式与计分

第四条  考试的形式

 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  考试形式的采用

 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考试计分方式

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院系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计分制成绩均如实记载,一般不作转换。确需转换时,参照《亳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关于绩点折算的办法办理。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第七条  命题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院系副主任领导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主管系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第八条  命题的依据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  命题的要求

 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二)每套试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

 (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

 (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

(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试题的审批

教师命题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学的院系副主任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试题库

 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的制作

 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学校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  试卷的复制与分发

 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的试卷,经主管教学副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开课单位的教学秘书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

 教务处教务科收到教学秘书送来的试卷时,应当对试卷送到的时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试卷的保密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试卷的存档

 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试卷存档时间,专科学生毕业后三年,本科学生毕业后四年。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主管教学的系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考试的试卷

 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

 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

 (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

 (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

 (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

第十九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由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组织的缓考考试。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

 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

 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组织考试的权限

 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跨系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应当在考试时间、试室安排、选配监考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

 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校的课程进行抽考。

 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集中考试

 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系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

集中考试由各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试室、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表,并按照考表的安排组织考试。

 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表。

 考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提前通知本系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分散考试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

 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表,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试室的准备

 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试室的清理。

 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试室时,应当协助主考教师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试室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试室,使之达到要求。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请求帮助。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试室。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试室并按号入座。

第二十八条  主考教师

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系或教研室领导从主讲教师中产生,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考员

 开课单位应当派任课教师担任其所任课程考试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担任多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且该课程多于1个考场时,由教务处指定该教师的监考试室。

 除任课教师担任监考员外,学生所在系负责派出考试所需的其他监考员。

 每个试室都要配备足够的监考员。以参加考试的学生为基准,15名以下的配备1名或2名监考员,15—60名配备2-3名监考员,60名以上每增加30名学生增加1名监考员,不足30名的以30名学生计算。

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

考毕,监考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主考教师或开课单位教学秘书,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负责审查后,《考场登记表》应当存档。

第三十条  考试的进行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二个小时,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

各单位和每个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考试期间,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考试纪律(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各系对考场纪律的执行

 考试之前,学生所在系应当在新生入学,或学校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条规修订时,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并让学生明了违纪处分。

 考试过程中,学生所在系的系领导应当及时派人协助主考教师、监考员、巡考员,调查和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系应当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缓考的安排

经批准缓考若干门课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当及时给学生发缓考通知书,并通知缓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各系教学秘书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前 ,将汇总整理的缓考学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务处教务科。

 缓考集中在开学的第一、第二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缓考的具体时间、课室、监考员由各系提出建议,经教务科统一协调后,由各系负责通知其所属学生参加考试,教务处负责巡考。各系、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缓考。

 缓考使用的试卷、试室、监考等各项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

第三十三条  重修考试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考试。因故申请缓考的,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缓考。因特殊原因,以上两次都无法参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将缓考推迟到第三周安排。


第七章  试卷的评阅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  阅卷教师

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批改后,该教师所在院系必须组织抽查;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评阅小组,在课程的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体阅卷,流水批改。

第三十五条  试卷的评阅

 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

 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

 (二)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

 (三)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

 (四)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五)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或得分情况,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或该小题题号的左边,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或规定的栏目内。

 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所在教研室主任汇报。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试卷阅卷的复查与抽查

 批改小组的阅卷教师必须进行交叉复查,对复查出的阅卷错误,应当予以改正并由改正者签字。

 试卷批改结束后,教研室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各系负责本系开设的各门课程阅卷质量的抽查。教务处、校教学督导组对全校各系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

 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七条  阅卷后的试卷存档

 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存档(见附件)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登记、使用与更改

第三十八条  考试成绩的登记

 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经开课系认可后作为档案材料备查。

缓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

三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

 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学期考试成绩(约占60),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40)

 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教学大纲(或学院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

 课程成绩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据此填写绩点等栏目。

四十条  成绩的报告

 成绩评定完成之后,任课教师应将完整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各栏目,并一式三份交到教师所在系。经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向学生所在系通报成绩,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开课单位存档。

第四十一条  成绩的公布

 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系的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

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在该考试之后的五天内(最后一科三天内),将经过审核的各门课程每名学生的课程成绩,如实输入网上教务管理系统。未经开课单位审核之前,任课教师输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的成绩,不应向学生公开。

 教务处开通网上教务管理管理系统,并赋予学生查阅其本人成绩的权限,以方便学生及时查阅并校核成绩。

第四十二条  成绩证明的出具

 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材料的,应当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教学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档案,如实完整地打印该生的成绩单,经手的教学秘书签字并经审核后加盖系的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的,持学生所在系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进一步审核,并加盖公章。

 往届生需要学校出具印章材料的,应当向学校档案室提出申请,由档案室复印该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档案,并加盖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的,持档案室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成绩的更改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亳州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由教研室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任课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亳州学院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系主任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九章  考试与课程成绩的分析

第四十四条  考试质量分析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填写《亳州学院期末考试质量分析表》(见附表)等表格,完成书面总结。

 各教研室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教研室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

院系在教研室考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本单位的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教务处对全院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对各开课单位考试分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全院考试分析材料。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与教学质量分析

 各系应当充分利用教务管理系统的功能,以教研室(或全系)为单位,及时进行课程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荐的做法,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今后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总结材料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之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按照《亳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管理全校的课程成绩,并指导教学秘书做好各系的成绩管理工作。

 教务处教学科应当及时了解课程成绩分析中反映出的问题,从中吸收经验教训,并反馈到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适用

 本校组织学校参加的,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其所属考试机构主持的统一考试,其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含作弊)或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违纪事实,依照《亳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代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处分

 对于教职员工违反考试纪律的,由该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协助监察审计处调查违纪事实,由监察审计处在征求教务处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和处分意见,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规定(校教字〔200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亳州学院考场纪律

 附件2:亳州学院监考守则

 附件3:亳州学院巡考人员职责



附件1

亳州学院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限于颁发准考证的统考)等有效证件,按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场所和科目参加考试。参加考试应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迟到二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的,由教务处另外安排考试。凡擅自缺考的,该课程以零分记,并由学校在该生该课程的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统一编排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得私自调换座位。学生入座前,应当检查自己座位及其临近空位的清理情况,如未清理干净,学生应当进行彻底清理,以排除违纪嫌疑。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资料、纸张,或者传呼机、手提电话、电子记事本等通讯、记忆设备。除考试必需的工具和笔墨外,带入考场的物品,必须在发放试卷之前,集中放在指定的地点,否则以违纪(或作弊)论处。考试开始前和整个考试过程中,学生应当把证件置于桌面前方,以备监考人员查核。

 三、考场应保持安静。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应在开考后二十分钟内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逾期不得发问。发问时,学生不得就考试题目的题意提问。

 四、学生在考场内应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独立完成考试,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交头接耳、旁窥、夹带、抄袭他人答卷、传递纸条、打手势等方式传递或接收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他人违纪或作弊提供方便;装订成册的试卷也不得拆开。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处分。

 五、考试中途,学生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离开,必须获得监考人员的同意,由监考人员监督其在考场外的行为,方能返回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离开考场的,视为交卷结束考试,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六、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在考试结束时间到来之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面,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已经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免妨碍他人考试。

 七、考试结束指令一旦发出,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有文字的一面向下放在桌面,于本人座位处,配合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人员将试卷、答卷收齐,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学生方可退出考场。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卷时间,否则,监考人员可根据违纪情况,宣布试卷作废,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处分。

 八、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含作弊)的学生,按照《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处分。


附件2

亳州学院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试卷保密等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考生所在系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核实考试科目、时间等项目。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生所在系办公室(或参与监考、巡考的该课程主考教师)移交试卷、答卷。

 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完成以下工作。

1、检查考场,并清理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包括考生带入考场的物品)。

2、组织考生入场。监考人员组织入场时,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证件,核对证件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在考试前十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及其它的考试注意事项。

3、向考生分发答题纸、草稿纸和试卷,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对试题印制不清之处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尽力解决,必要时向该课程主考教师咨询后答复,或请学生所在系协助解决。但监考人员不应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

 四、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试卷、答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内容,并与证件核对,检查考生如实填写。

2、考试开始20分钟后,不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记录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

3、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离场。30分钟后,若考生提前离场,应在收回所有考试资料并清点无误后,方能允许考生退场。如无特殊原因,考生退场后不得允许该考生再次进入考场。特殊情况下,应在监督了学生离场后行为的前提下,方能允许考生返回考场。

4、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

5、执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时,对轻微的违纪,当面提出口头警告;对《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明确列出的违纪、作弊行为,应当收集有关物证、书证、人证材料,告知违纪、作弊学生本人,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违纪、作弊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的,还应立即向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报告。

6、维护考场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进入考场,制止和消除外界因素对考场的不良影响,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五、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配合监考人员收卷。收卷时,监考人员应逐个收齐考生的试卷,认真清点试卷、答题纸和按规定需要收回的其他考试材料,完整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以上材料上交。

 六、在监考工作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有玩手机、打瞌睡、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等对考试和监考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监考人员在执行考试纪律时,既要严肃认真地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又要注意把握法规和政策界线,维护违纪考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处理违纪对其他考生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

 八、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监考纪律的,按照《亳州学院差错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附件3

亳州学院巡考人员职责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巡考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从严管理考试的原则,不向违纪违规行为妥协。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督促,维护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

2、检查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情况。

3、检查各考场的安排情况、清理情况,检查考场秩序及考场周围的环境情况。

4、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监考人员认真、严格地执行考场纪律。若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明确给予警示、警告。若监考人员不听劝告,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教务处。

5、检查学生对考场纪律的遵守情况。若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及时制止,责成监考人员认真处理。

6、巡考人员发现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监考人员、考试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处理困难时,应当向考生所在系、教务处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不属于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考生所在系,提出整改意见。

7、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在《巡考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在当次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

8、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巡考人员应当注意减轻对其他考生、其他考场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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