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49

院教〔2020〕20号

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亳州学院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辅导员或班主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二)新生入伍;

(三)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二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限到退伍后二年;身患疾病,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办、教学院系、监察审计处共同完成。

(一)复查工作程序:

1.制定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复查工作协调会;

2.调取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

3.核实新生身份及有关内容;

4.撰写复查报告;

5.复查结果处理。

(二)复查工作职责:

1.教务处:制定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复查工作会议;对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

2.学生处:为院系提供新生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协助各院系调查核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3.教学院系:查验新生所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不迁户口的新生应提供户籍派出所提供的证明、获得高考加分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招生办提供的电子录取档案、录取相片和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逐一核对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对新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无法核实的报招生办审核确认;把本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报送教务处。

4.监察审计处: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或五年),学校实现学分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6年,三年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5年,五年一贯制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创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九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离校创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等。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了选择范围和必须达到的要求的课程。学生选修时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

任意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只规定了学生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学生可以在所属学历层次(如本科生应在本科层次)本校开出的课程中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在导师或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各院系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并办理规定的选课手续。

第十三条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学习成绩证明,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书面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课程,其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读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院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下一学期的某门课程,须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指导教师或班主任同意,院系主任批准,并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周计)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为,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实训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第十八条各层次学生应修满的课内学分数一般为:四年制本科160-180学分;三年制专科130-140学分。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为准。所修学分包括通识教育学分、专业教育学分、综合实践学分等。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期末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占60%,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必须于下学期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补考成绩合格者记“60分”,不合格者如实记载。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为“重修”。限制性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满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选。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学生的意愿另选,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选修课重修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一门课程学习中,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一)缺课(含请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该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如实验、实习等)的必学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第二十三条一门课程分两个或更多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计算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公务、生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应当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缓考学生每学期开学过后第二周进行补考。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学生未批准缓考而缺考(含旷考)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应当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早操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应不低于40学分或者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学生在一学年内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少于该学年必修课程总学分一半者,应予留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学校认可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获得的成绩,标注为“补考”。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下列条件,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

(一)本校学生退学重新被录取的,退学前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二)同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

(三)高一层次其他学校,同课程获得的成绩和学分;

(四)课程名称相近,课程内容相似率在80%以上,该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予以承认。使用我校课程名称与代码,记录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获得其他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或低于我校同课程学分,以我校课程学分标准记录。

其他情况,重新录取学生在外校获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不跨大类情况下,可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二)体育、艺术类转入其他专业的;

(三)招生时确定了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中、高职毕业生升本科者;

(五)五年制大专生;

(六)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绩统一录取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受纪律处分,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转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转学的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病、休养达二个月时间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

(四)其他原因影响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学习期间提出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可以延长学习年限2年,并简化休学创业批准程序。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可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个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经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如需转学,根据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

(一)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二)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重修);

(二)在一学期内经重修后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

(三)入学以来各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又未编入下一年级者;

(四)因患病等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六)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十)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由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退学的学生,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做如下规定:

(一)提前毕业适用于本科四年制学生,不适于三年制和五年制大专生;

(二)提前毕业学生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课程记录;

(三)提前毕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提前毕业学生须完成除毕业实践教学与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并获得学分;

(五)拟提前毕业学生须在第六学期第2—6周递交申请,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申请。

(六)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教学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

(七)提前毕业学生必须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学费;

(八)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随同期毕业学生颁发。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在结业后一年内,结业生可以经原所在院系向教务处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一次;重修课程合格,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考试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试,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院教〔2017〕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