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74

校教〔2020〕15号

亳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按照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四)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院(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由二级院(系)学术委员会分委会代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实习表现、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

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法律,品德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业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反第七条第一款或其它原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因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下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及格而重修的必修课程、限制性选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

(八)因(一)至(五)款之外的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该生申请学士学位前处分仍然未解除的;

(九)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有明确规定不能授予的。

第九条  学生因本细则第八条第(五)、(六)、(七)、(八)款之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含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或被教育部承认的境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二)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体育竞赛前6名者,获得省级及以上其它奖励者。

(三)以第一作者(所署单位为亳州学院,下同)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三类及以上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专利授权或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者;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或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级及以上专业协会)美术作品展览中至少1件作品参展者。

以上情况学生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条因第八条第五、六、七、八款的规定而未能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如学生本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亳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预期能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毕业时如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发给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按照本条例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为:

(一)学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三)学生处复审“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

(四)教务处在全面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从2016级本科生开始执行。原院教〔2016〕21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