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0-12-23浏览次数:56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加强教师教学管理工作,完善教学工作考评管理体系,激励全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系主任为成员的校教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与完善,考核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考核结果的审定和复议结果的裁定等。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书记为副组长,系有关人员组成的系教学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教学考核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的对象:本校全体专兼职任课教师。
三、考核的原则及内容: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教学质量考核、教学纪律考核、教学科学研究能力考核。
四、考核分类及等级:
(一)考核分类:考核实行评价项目得分+附加分。
1、学生评价(40%):由教师授课所在班级学生对教师进行无记名评价。
2、教研室评价(20%):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报告,由教研室核实后进行评价。
3、系考核小组评价(10%):系教学考核小组综合评价。
4、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价(10%):由学校教学考核组织评价。
5、附加分:加分(20%),减分不设限制;加、减分由系教学考核小组核计。
(二)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在系综合评分前30%的范围内评定(原则上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
1、一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一次及其以上者;
2、因教学问题受到系、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3、缺课未补和没有完成教学进度规定的教学任务者;
4、每学年上课时数不足额定平均工作量者(兼职授课教师按1/3计),具体标准由各系制定;
5、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但不接受课程教学任务或指导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者。
良好等级: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70分者。
合格等级:综合评分大于或等于60分者。
不合格等级:综合评分小于60分者或有一列情况之一者,教学考核为不合格:
1、一学年内出现二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一次者;
2、所任教班级有2/3以上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或要求撤换者;
3、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三)评价结果: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综合评价得分=学生评教分×0.4+教研室评分×0.2+系考核小组评分×0.1+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分×0.1+加分×0.2+减分。
五、考核程序:
1、考核评价工作在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组织实施。
2、学生评教在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期间进行或在课程结束前三周完成,由各系实施并统分。
3、教研室评价以教研室为单位分学期组织实施。
4、系考核小组评价,于每学期课程结束前完成,由各系自行实施。
5、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评价,由学校教学考核组织于每学年结束后,把各系的两个学期不同项目评价结果总评后填入汇总表,进行评价。
6、学校年度考核前,将评价结果总评后提交学校。
六、评价结果的管理及使用:
1、对于学生评价低于60分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由各系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
2、教师如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系提出申请,由各系组织专家复议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裁定。
3、建立教师教学考核的长效机制,每学年教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及评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4、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