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次数:19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公[2014]8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进行教学、科研等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挂职锻炼、支援工作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实(见)习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亳州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可在亳州学院财务处网站下载使用)见附表2,并按程序报批。各单位中层副职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中层正职出差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教科研、人才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项目组成员出差经项目组负责人签批后,报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因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出差,由牵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交通费凭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标准、职级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正高

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乘坐软座,不得乘软卧。以下两种情况,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

(2)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严格按标准乘坐相关交通工具,不得提高标准。因公务需要,确需提高标准的,应提前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本校正高职称人员参照厅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发票上无法注明的,需向对方索要住宿清单)。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

第二十条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会议、培训期间,举办方提供伙食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学校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各项比赛、竞赛、教科研活动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可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按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学校到单位常驻地以外从事“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往返学校与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活动期间住宿费按不高于80元/人.天标准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到谯城区所辖乡(镇)(不含谯城市区)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且无法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电脑机打发票),采取定额补贴形式,每次往返补助车费30元/人,因路途较远中午确实不能回单位的,给予伙食补助50元/人.天,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以上补助不再凭发票报销,直接在差旅报销单车船费、伙食补助费栏对应填列。学生参加教科研、团学等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到市区参加各项活动,市内交通费补助不超过8元/人.天(以实际发生为准),报销时附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新闻报导等)。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家车辆出差,除文件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外,学校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和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住宿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收取会议、培训费的单位必须是文件或通知中指定的单位);其他活动需提供主管部门下发的活动方案、系(部)活动方案、能证明所到达出差目的地的凭据(如照片、新闻报导等)等相关支撑材料。

不同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人员统一办理报销手续;院领导差旅费,由随行驾驶员或院办公室代为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出差人员出差确因住在自已(亲戚)家里或地处偏远地区等原因,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由出差人员据实写出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三十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方可报销。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者校外人员来校交流、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需报销校外人员差旅费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7天以内(含7天),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15天以内(含15天),伙食费减半执行,15天以上,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天数以会议、培训(学习)文件通知规定天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包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应与包车费一并报销;包车必须事先按程序报备。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院财﹝2017﹞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docx

附件2亳州学院公务出差审批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