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 2015-04-30 浏览次数: 1879

 

亳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大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幼儿园覆盖步伐,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保育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框架。基本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符合市情、较为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新增幼儿教师3500人;在园幼儿达15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幼儿园数量明显增加,总数达到1000所;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及在园幼儿分别占全市幼儿园和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得起、有选择的要求。
(二)具体目标。
1. 2011年,新增教师1200人;在园幼儿达12.4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幼儿园总数达到650所,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 2012年,新增教师1100人;在园幼儿达13.6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8%;幼儿园总数达800所,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55%以上。
3. 2013年,新增教师1200人;在园幼儿达15万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1%;幼儿园总数达到1000所,基本达到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统筹规划,逐年分步实施。
坚持以县区为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每3万常住人口建设1所以上不少于9个班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园”及农村“村村覆盖”的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将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用地纳入当地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形成县(区)、镇(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实现幼儿园布点网络化、全覆盖,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二)加快园所建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依据人口居住分布情况,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或改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城区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建幼儿园,推进“一区一园”建设。新建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定。暂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或不具备配套建设幼儿园条件的小区,开发企业要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用于幼儿园建设。配套新建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在乡镇,以国家农村学前教育项目为推动,实施“一镇一园”工程,3年内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年度具体任务见附件)。在农村,加强和改善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逐步达到“村村覆盖”的要求。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必须用于举办幼儿园。
2. 鼓励发展民办幼儿园。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对民办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民用价格执行;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管理,依法完善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审核、备案、公示制度;鼓励优质公办园通过合作办园、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民办园的发展;切实保障民办园合法权益,保障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努力建设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符合教育规律、可持续发展的民办园。
3. 积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经费、土地、师资等相关政策的支持,重点扶持一部分幼儿园举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质量稳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财政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及其他专项资金补助,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优惠政策。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素质。
1. 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到2013年,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建立正常的幼教师资补充机制,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并依法保障待遇,逐步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满足学前教育正常教育教学需要。
2. 加强师资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以示范性公办园、优秀民办园为龙头,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成立市学前教育研究和培训中心,加强对学前教育研究和幼儿教师的培训力度,打造一支优良的园长和教师队伍。
3. 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根据省统一部署,逐步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幼儿教师职务评审等政策;制定聘用教师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教师住房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房建设的新机制。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 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的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本级财政每年单列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市、县(区)从土地出让收入统筹的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及其它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2. 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依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文件精神,享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政府通过补助办园经费等方式,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发展。执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资办园。
3.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工作,满足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五)加强常规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1. 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公布幼儿园信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2. 规范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办班内容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幼儿园命名、办班、招生的管理。城区小学及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严禁举办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进一步规范村级学前班办班行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幼儿园要深入贯彻落实办园相关政策,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3. 强化各项安全监管。幼儿园要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或协助落实幼儿园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卫生保健措施,保障幼儿身心健康;要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 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公办园收费标准。民办园实行分类收费,对开展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其他民办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收费合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 加强教学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和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 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县、区政府要遵循“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力争到2013年基本解决无证办园的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强化政府行为。各县、区政府是本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学前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和队伍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2. 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监、药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3. 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任务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的教育工作考核指标,作为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重点,加强对责任落实、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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