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jxadmin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319

 

继续教育中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继续教育中心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继续教育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继续教育中心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中心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继续教育中心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继续教育中心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继续教育中心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而不按时报到注册和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准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中心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3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阶段作业、实验等几部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该科考试考核。
第九条 每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一)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面授学时数1/3及以上的;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及以上的;
   (三)本学期未报到注册的。
   第十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由专人管理。在校或毕业的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由主管学籍的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生在继续教育中心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继续教育中心发给毕业证书。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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