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中心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者:jxadmin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447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中心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罚

 

 
一、考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罚
(一)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表》,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1、 在考试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等或作其他标记;
2、 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
3、不按规定使用书写工具答卷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6、 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7、 将考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8、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9、未携带有效证件参考者;
10、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11、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管理并与之争吵。
(二)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1、 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2、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某些部位、文具或其他物品上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
3、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4、传递答案或偷换试卷;
5、以借上厕所之名进行作弊;
6、 故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7、 使用通讯设备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
8、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试卷雷同的;
9、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
(三)考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伪造、涂改有效证件,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认定与处罚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和适当经济处罚(外聘人员一年内不准参与继续教育考试的有关工作)。
1、  监考中擅离职守,在考场内吸烟、闲聊、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经指出仍然不改的;
2、报名、阅卷、登分及考试组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和适当经济处罚(外聘人员2年内不准参加继续教育考试组织工作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1、考试期间将试题私自带出考场,或暗示考生答题者;
2、在监考中对舞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考试纪律很差的;
3、考试期间错发考试试卷,造成试卷泄密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在阅卷、登分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5、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故意隐瞒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外聘人员永久取消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的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
1、纵容、包庇考生舞弊或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为考生出具假证明,伪造成绩的;
2、阅卷中偷换、涂改考生试卷的;
3、偷窃或泄漏考试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其他保密材料的;
4、在考卷印刷、装订、保管及考场的保卫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汤王大道2266号 联系电话:0558-5367121
亳州学院继续教育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