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采购项目意向公开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291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待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采购意向公开达30日后,方可申报采购计划。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若不预留采购份额,应在意向公开和采购公告中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

    项目意向公开(格式模板).xlsx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核6问.docx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0558-3037560(校园小号67560)。

  

招标服务中心

202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