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7   浏览次数:993


各院(系):

为做好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保

(一)利用校园网、宣传栏、主题班会、宣传单、院(系)电子屏等途径,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二)各院(系)要组织召开专题会,宣传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门诊医疗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参保学生住院或转诊转院费用支付比例等知识。

二、大学生参保办理程序

(一)18级新生辅导员(班主任)要组织做好本班学生参保信息登记工作。指导学生认真填写《亳州市属单位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为保护学生信息安全填写至县、镇即可)、电话等信息不能填错。签名栏,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名;所属院(系)、班级名称、班级人数等填写清楚,规范。

(二)参保大学生《花名册》报送:辅导员(班主任)在确认本班参保学生《花名册》信息无误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本院(系)专项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于9月30日前以院(系)为单位,分别将本院(系)各班级参保学生《花名册》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后勤管理处医保中心马老师:QQ2557087537或邮箱:bzszmjf1970@163.com。

1.非新生班参保《花名册》的报送,在原《花名册》(全班人数)电子文档中,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金寨革命老区独生子女、退学、入伍、休学的大学生在备注栏分别进行注明。

2.新生班除报送电子文档参保《花名册》(电子文档报送时,也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金寨革命老区独生子女的大学生在备注栏进行同样注明)外,还要以院(系)为单位报送由参保学生本人签名的纸质文档一份,报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三、大学生参保确认

亳州学院后勤管理处医保中心将依据各院(系)报送的参保学生人数《花名册》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确认,报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参保确认。

四、大学生参保缴费

(一)个人缴费:2019参保年度,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统一为:220元每年。

(二)缴费方式:统收(定保、结算)

1.统收:亳州学院大学生(含新招收)自当年9月1日起,已纳入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当年参保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亳州学院财务处依据班级人数从学生代收代管费用中统一代收。

2.定保:入学前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须在2018年10月10日前向亳州学院医保中心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已参保(缴费单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确认其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3.结算: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大学生,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在次年的6月份由财务处结算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依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大学生以后年度须在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使用

(一)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险费用:亳州学院财务处对参保学生缴纳的保险费用累计统一转入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列入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每生每年50元(若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执行)的标准划拨到我院专用帐户,作为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亳州市人民医院驻亳州学院卫生所门诊室)和校外门诊(可提供正式报销票据的校外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由我院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慢性病救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国家政策规定报销。

六、参保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费用

1.普通门诊:参保大学生(持身份证或学生证)因病到院医务室门诊就诊,不缴费,只需确认医生看病、所拿药品及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实,在《亳州学院参保学生门诊药费使用明细表》签名,并填写电话号码即可。

2.校外门诊:参保学生在校外门诊(含寒、暑假、节假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门诊最低起付50元(含50元)50元以下自付;(2)50—600元以内,报销比例70%;(3)600—2000元,报销比例50%;(4)2000——5000元,报销比例40%;(5)最高一次性报销2000元。

3.检查费用:参保大学生校外就医,需做大型检查确认病情(CT、磁共振、彩超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含 100元),需出具首诊医生的就诊意见,否则不予报销。检查费用按40%报销,一次性检查费用报销最高额度为200元。

(二)住院费用

1.参保学生因病住院治疗(公立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一级医院(乡镇):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5%;(2)二级医院(县级):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3)三级医院(市及市级以上)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4)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保底支付比例50%。

2.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20万元。

3.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000元)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

4.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的,在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后,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学校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承担医疗费数额的大小进行补助(分段补助标准如下)。一个参保年度,参保大学生享受学校门诊医疗保险基金补助仅补助一次。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元)

补助金额

3000元—10000元(含)

1000元

10000元—20000元(含)

3000元

20000元—50000元(含)

5000元

50000元以上

10000元(最高补助10000元)

七、参保大学生特别约定

一)我院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大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报到之日(2018年9月1日及以后)至2019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入学前已经参加新农合并在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次年毕业的大学生可享受1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8年9月30日之后退学、转学、休学的参保大学生,按参加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置,学年度内享受学校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家庭属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金寨革命老区独生子女的大学生,持有效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享受2019年医疗保险费用免缴政策,可享受“35180”政策(具体可咨询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辅导员(班主任)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信息录入和信息的核对,保证参保大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二)各院(系)要按照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参保学生权益,实现我院大学生参保全覆盖。

  

  

  

                          亳州学院

                                       201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