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根据《安徽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皖审发〔2016〕117号)和《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字〔2022〕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院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各院(系)、各部门、院直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新提拔或转任的内管干部任职后,党委在与其进行任职谈话时,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办以书面形式下达《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四条 《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由内管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党委组织部、审计办和内管干部本人各存一份。
第五条 内管干部应按照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履行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轮岗、转任、离职、退休等事项时,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中共亳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