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修订)》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48


 亳州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和类型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学校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类型包括内部审计机构科研经费审计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因审计力量不足或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可按规定委托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经费支出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五)对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审计。包括科研项目决算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率过低现象;

 (六)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七)科研经费形成科研成果、专利资产等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表;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协议书、合同等相关资料,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合同或协议书;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财务证明资料;

 (四)科研经费购置设备明细清单、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资料;

 (五)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六)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决算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报校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开展审前调查,确立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

 (三)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部门接收、登记审计资料,由审计人员填写交接单(一式二份),经被审计部门(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五)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做好审计记录,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进行评价;

 (六)审计实施后,审计组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七)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批后的审计报告,拟定科研经费审计意见书,在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签发审计意见书。对在科研经费管理上发现的重大原则问题或违规违纪事项,应作出处理决定;经签发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

 (八)科研经费审计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九)内部审计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根据项目审计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审计;

 (二)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向社会中介机构报送审计资料;

 (三)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阅后,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在认真分析反馈意见基础上,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束后,学校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从学校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应纳入项目考核,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后期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具体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亳州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办法》(校审〔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