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内部审计规程》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39


亳州学院内部审计规程


为了进一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定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审计规程,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实施计划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计划、准备、实施、报告以及出具审计意见、归档等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审计计划与准备

第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审计机关要求和上级内审机构部署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结合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的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应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学院内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内审机构在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后,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审计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但同时要上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审计组组长和其成员名单;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内审机构或学院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部门(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档案、经济合同、协议、章程和必要的会议记录等文件,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审计,获取可靠、相关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六条 审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业务档案、各种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由被审计部门(单位)主动移交给审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被审计部门(单位)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出具承诺,由审计人员填写交接单(一式二份),经被审计部门(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资料不全的,应责成其补齐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介绍,并结合一般性抽样,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决定采取相适应的审计程序。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应当做好记录。对重要的事项,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署名。审计工作底稿稿纸应采用统一格式,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审计组组长复审后交被审计部门(单位)签字认定。

审计工作底稿稿纸应采用统一格式,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必要时,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组长的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观察、检查、监督盘点、函证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分析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参加。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底稿,审计结束后归入审计档案。

以实物盘点或抽查方式收集的证据,应交由审计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定和审计人员签字。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字认定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

第十条 在全面了解被审计事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审计组长召开碰头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据以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应作为审计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及时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如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组组长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事项、审计评价及违纪违规的事实和处理意见。审计人员对其编制的审计底稿负责,审计组长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在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以及对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核实的结果一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四章 审计意见书与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对一般事项和经常性的审计,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在征得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后,可以内审机构的名义签发审计意见书。

对重大原则问题或违纪事项,应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交由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签发,有争议的事项可提交审计委员会讨论。特别重大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经学院审计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再由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经签发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进行工作整改,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交由审计组长复核。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审计工作底稿;

(五)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

(六)审计人员出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

(七)审计报告副本;

(八)审计意见书和处理决定副本;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交内部审计部门人员按规定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