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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13 浏览次数: 27
安徽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摘自皖招委〔2008〕25号文件
六、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一)批次设置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和文理科参加我省一本批次录取的省外院校;
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属院校校考、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校考;
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
第五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六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二)志愿设置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设一个院校志愿,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试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
“平行志愿”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从志愿,不设专业志愿。
(三)其它
艺术(文)类考生可兼报文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兼报理工类,填报文史、理工类院校志愿时间与文史、理工类考生相同,如艺术类考生放弃艺术专业志愿填报也可单报文史或理工类。文史、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艺术类。当文史、理工类与艺术类录取时间发生冲突时,以艺术类投档优先。
七、投档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一)     分数线划定
    1、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划定
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分别按艺术(文)、艺术(理),本、专科各划定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其中本科不低于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高职(专科)一般不低于普通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本科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其他艺术类本、专科文化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依照我省划定分数线执行。
2、省统考艺术类综合分控制线的划定
使用省统考成绩的专业采用综合分投档。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其中文化成绩包括考生政策加分)(注:专业满分375,文化满分750)
在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类别和招生计划,按比例划定各批次综合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二批为1:1.2,第四批为1:1.3,第五批为1:1.5,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3、省属院校校考专业分数线的划定
省属院校校考专业根据计划划定专业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按本科1:1.2、专科1:1.5的比例确定,生源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划定最低控制线。
4、省外院校校考专业分数最低录取控制线由院校确定。
(二)艺术类录取投档规则
1、校考专业
(1)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包括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报考其他省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方能向院校提供档案。
(3)省属院校校考专业,要求在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专业成绩根据招生计划数1:1投档。
2、统考专业
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原则上根据我省综合分统一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普通文理类单科成绩排序。
所有批次投档以考生填报志愿为准,且均不区分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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