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教〔2020〕8号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141










校教〔20208


关于印发《亳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各部门、各院(系):

亳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亳州学院

                                  2020429


亳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并设立亳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的培养;为学院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及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符合条件的处室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师应当从本院讲师以上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有半数以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4.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基本职责是审查、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对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位评定相关具体事务。秘书处负责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及学院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更换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学位评定和授于的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受理议案。

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院(系);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是:负责受理议案的主任、副主任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副主任做出书面汇报;主任、副主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主体通报或解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召集。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不属于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任审核签发。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