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工作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次数:244

  

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并按其有关规定进行。

一、审批的主要原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关于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省属高等学校,以及上述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均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审批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三)审批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和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普通本科高校顺利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真正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学校办学思想正确,定位合理,能根据社会需要,制定有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学校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及各项政策性支持符合要求,并落实到位;注重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质量意识较强,专业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与结构合理。

2.师资队伍结构合理,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学科发展,骨干教师普遍参加科研工作,有完善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4.实验,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较高的质量,其中设计性实验要占一定的比例。

5.有一定数量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6.总体教学条件能满足教学需要,能很好地利用校内外现有资源和设施,各项具体指标符合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要求,管理手段先进。

7.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与审核办法

1.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三,一式三十份);

(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二,各一式十份),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式二份)。

2.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分同行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和省学位委员会审批两个阶段进行。

(1)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到申请学校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学位委员会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按申请学校申报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数分成若干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7人。

(2)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审,根据评审对象的条件和教学情况,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专业的决议。

(3)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各小组召集人考察评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评议,最后形成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在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4)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全体委员听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的汇报,审核申报单位的整体条件和相关专业基本条件。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在2/3票以上(含2/3票)同意,方可通过.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其它

本《评审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对某项条款理解上的争议或须对个别条款作变通处理时,由省学位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研究处理,并授权省学位办公室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