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次数:1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资产登记、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本校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校国有资产由学校国资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的副校长兼任,委员由学校各处(室)、馆、中心及各系部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国资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草拟并贯彻亳州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配、转让、报损、报废等经费审核工作和资产登记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参与学校设备招标采购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认证,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工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学校各处(室)、馆、中心及各系部等作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物、卡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报废、报损工作及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五)定期向学校国资管理中心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资管理中心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建立大型贵重资产、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帐、坏帐。

各系(部):负责各部门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量具及器皿、交通运输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及相关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家具、被服装具、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植物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影像等资料(含院系图书期刊影像资料);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信息资源(软件及硬件)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审计后资产移交手续;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教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其中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第九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帐、卡,定期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帐物、帐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资产的登记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资产的登记是指: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年检工作或“资产清查”工作。该项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国资管理中心应定期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在获得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及购置程序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签定和财务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及材料、耐用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档案,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第十六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因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而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1.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 号文)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 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4.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 近期财务报告;

7.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

国资管理中心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

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校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任何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筑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校办企业、后勤集团、劳服公司、出版社应按期(季、年)向学校国资管理中心报送报表,以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学校经营性资产存量的变动情况。

第五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 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亳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附有技术人员三人以上签署的鉴定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置资产,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及时按项目汇总备案。

第二十六条实物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学校国资管理中心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审批;

(三)单台(件)在 1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须报分管校长审批,超过规定标准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资管理中心,由有关单位会同国资管理中心、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资管理中心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六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条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工作由学校国资管理中心、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处负责。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两种制度。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资管理中心、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帐与价值帐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国资管理中心之间的帐帐、帐卡和帐物协调平衡,每年的12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年报工作,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资管理中心核验汇总报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资管理中心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资管理中心,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报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三十八条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部门的应拨经费、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集体企业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