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3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亳州学院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家庭不困难的学生。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学生。

    第三章  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资助名额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左右,资助标准原则上为1000元/生。

第七条 学院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或事业收入情况,可对校内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和标准做出调整,具体名额和资助标准按照学院印发的校内助学金评审通知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亳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科。

第十条 系科评审。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的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亳州学院校内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提交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得校内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校内助学金评审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系科和学院公示期内向本系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系评审小组和学生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亳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