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06   浏览次数:25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的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学金的班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三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二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所指定的特殊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全覆盖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

第九条  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资助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家庭不困难的学生。

() 享受资助后退学的学生。

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本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负责向本系评审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系科评审。各系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评审备案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上报结果,并负责上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学院上报。学院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按月打卡发放,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每人每月,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科公示阶段向所在系科提出申诉,系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科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停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