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次数:19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亳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也包括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处分适用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故旷考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抄袭、夹带等作弊或协同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集体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窃试卷或窃取标准答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可结合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考纪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结合学校违纪处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买卖论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他人买卖、代写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从中牟利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社会调查或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存在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十学时以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十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二十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三十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四十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应按累加其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违反课堂纪律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堂上无理取闹、随意走动、喧哗起哄、交头接耳等干扰教育教学,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课堂上使用通讯电子产品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刀具、仿真枪或其他管制器械者,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热毯、电吹风、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点蜡烛等)、焚烧杂物,劝阻不听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吸烟,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违反消防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公寓内消防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堵塞消防通道,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不按时就寝,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多次晚归(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的,或私自租房居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在公寓内张贴广告、散发传单、兜售物品、开小卖部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擅自改变宿舍内公物用途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私自调换寝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七)不配合、抵制工作人员检查,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寓乱涂乱画、破坏公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实验操作不当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规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处置实验动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泄露国家秘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教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参与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致人伤残的,要承担全部医疗费、护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禁止赌博、酗酒、吸毒、贩毒,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的,没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贩卖毒品的,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盗窃、诈骗、破坏财物者等,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6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抢劫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赃物等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团体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除名和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等被部队退回的,学校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餐、罢考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文明、不道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匿、损坏、私拆他人物品或信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偷窃、偷拍、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劝阻不听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校园贷”、“分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困难补助、评先评优、各种比赛竞赛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或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报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诚信规定,情节较,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在察看期间无继续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不得申请参加党校学习,不得申请入党;

(二)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已经申请批准的,停止发放。

第二十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

(二)主动终止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学生违纪较轻并能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

(五)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六)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主动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的可免于处罚;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翻供、串供或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妨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受处分后,又再次违纪的;

(六)团伙违纪作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参与者;

(七)强迫他人违纪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十)多次违反校规校纪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对学生违纪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违纪涉及部门也可参与调查。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院(系)或部门的,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协调处理。涉及校外单位和人员的违纪事件一般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生处配合。

第三十一条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后,由学校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院(系)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行文下发;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根据院(系)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下发。

(四)学生处分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院(系)研究,并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行文给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和班级评议,学生处研究,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给予解除。

(五)开除学籍处分需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违纪报学生处审核的处分材料:

1.相关学生陈述材料;

2.违纪经过;

3.现场勘察材料、物证;

4.有关违纪人员的问话笔录及旁证材料;

5.违纪学生认错材料;

6.院(系)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

3.处分的依据、种类、期限;

4.申诉的途径、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要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亳州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