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次数:8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学校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支出的项目库,收集、整理有关预算管理工作信息;及时、科学合理地编报学校年度预算,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具体办理各项预算资金支出,提出预算调整事宜;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相结合。

第六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学校年度预算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学校预算经院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全面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院党委会议对预算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口径和要求;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审查、批准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分析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预算基础信息资料,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部门预算;

(三)审核学校各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根据主管部门预算批复意见,编制学校财务预算草案;

(四)认真执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督促各责任单位积极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具体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准确、及时地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和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财务决算。

第十条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实际,提出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负责,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三)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度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据实向学校提

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协助办理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必须坚持“真实合法、全面完整、科学规范、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谨慎测算收入。

第十四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基本支出预算必须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并保证科研任务完成,优先考虑教学经费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二)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三)项目支出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学校财力状况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解决;

(四)基建、大型维修支出要坚持审慎原则,结合学校财力,经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后经学校批准列入支出预算;

(五)学校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适当比例的预备经费,以解决预算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是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

(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即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所安排的支出。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基础信息编报。按照主管部门的部署,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等部门完成学校的各项基础信息编报工作,并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控制数;

(三)学校提出年度预算总体收支建议数;

1.按照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时点要求,学校下发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各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本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汇总、审核各单位预算建议方案,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事业计划,考虑增减变动等因素,提出年度预算总体收支建议数,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一上”)。

(四)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五)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正式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门(“二上”);

(六)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二下”)。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校内预算切块,切块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后下发,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

(四)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有权依照学校规定和经过学校批准,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预算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支出要按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实施,责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支出预算中属于预算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做好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按照年度预算和事业发展一次性下达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责任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财务处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促进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各预算责任单位要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定期向财务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的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学校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经济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责任单位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项目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调整时间以财政通知为准。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年度终了,财务处应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须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年度财务决算时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