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公务卡报销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22   浏览次数:85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公务卡的管理使用等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条  学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具体项目见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四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教职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八条  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消费,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私人消费。

第九条  持卡教职工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再以现金办理支付。

第十一条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分管领导后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回校报账时写出说明,并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需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教职工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持卡教职工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教职工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教职工承担。

第十六条  教职工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按照学校报销制度进行签批,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对持卡教职工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对刷卡消费的信息进行查询、审核、核对无误后,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支出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教职工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教职工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出持卡教职工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处审核,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教职工返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教职工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严禁持卡教职工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等手续之前,先行到公务卡经办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公务卡退回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师专公务卡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