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发布者:思政教研部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30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持续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师教学水平,进一步推进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激励全校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校教学督导组组长、各系部主任、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教学质量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修改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具体考核的形式、程序,通盘考虑和全面安排每学期、每学年全校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审议、裁定、公示和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考核结果。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系部副书记、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等为小组成员的系部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教学质量考核的对象

      本校全体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三、教学质量考核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3、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4、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5、坚持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验实训实习(实践)教学相结合原则;6、坚持突出教学的创新性与教学工作保质保量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标准

      教学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师德、教学纪律、教学常规、课堂教学质量等,考核的指标体系见附表。

      五、考核方式与等次

      教学质量考核主要采取学生测评(40%)、同行评教(20%)、督导评教(15%)、随机抽查教案(5%)、教学管理部门评价(20%)等方式进行。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在校内进行比例控制。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对师德低下,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六、考核办法

 1、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在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分教研室、系部、学校三个层面展开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2、学生评教由系部考核小组组织。学生测评在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后学期课程结束前三四周进行,必须保证对每位参评教师的有效测评表份数不低于30份,或者不得少于一个授课班级的全体学生。

3、同行评价以教研室为单位分学期组织实施,由教研室主任亲自负责数据统计和结果上报(系部和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4、督导评教由校教学督导组进行组织实施,随堂听课,当堂撰写评语和赋值评分,及时反馈教学问题,帮助教师持续改进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督导评价结果由教学督导组掌握,年度考核时交与教务处汇总。、

5、随机抽查教案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抽查教案两次,确保系部教师教案抽查比例至少达到30%;抽查标准要突出教学的创新性和教学工作质量的要求。若发现较大问题,及时反馈系部和教师本人,责令限期整改,抽查结果记录本保存在教务处。

6、教学管理部门评教主要由系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完成。系部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到放假后一周时间内完成对系部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组织与实施由系部掌控,最迟不得超过放假后5个行政工作日。

7、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放假后一至两周内,把系部两个学期不同项目评价结果连同教务处、督导组掌握的评价情况汇总后,填入年度考核表,并进行审议、裁定和公示。

8、学校年度考核结果复议无异议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签字盖章后由人事处保存,教务处另外形成考核汇总整表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

    七、考核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1、对于学生测评总评得分低于60分或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和处理。

2、教师本人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请,由学校抽调或聘请校内外考核专家组成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后,再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3、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被评为“优秀”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4、每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聘、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八、本考核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先有关考核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