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学生会管理制度

发布者:jyx@xw7$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教育系学生管理及学生特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推荐,选拔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际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对象及时间:
    (一)选拔、任用对象为学生会干事、以及班级担任过班委、其他社团以及协会的会长;
    (二)选拔、任用时间为每学年9—10月份。

第二章  推荐、选拔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议;
    (二)刻苦钻研专业知识,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大局意识,以身作则,甘于奉献,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学校和广大的同学的监督。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主要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选拔任用学生会部长职务的,应当具有团组织、学生会、社团等工作经历;
    (二)参加选拔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职务的,应当具有学院团组织、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活动的工作经历;
    (三)特别优秀的学生干部可以破格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学生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提拔需要按照有关章程办理。

第三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布选拔学生干部的职位,职位,任职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学生干部个人在填写《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登记表》的基础上,由所在学生会组织讨论推荐。
    第九条  选拔主席团干部程序:
   (一)公开答辩:学生代表意见,评委意见;
   (二)考察公示:征求学校,分团委及院系老师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任用。
    第十条  选拔部长程序:
   (一)初试:由原部长推荐,主席团商议决定;
   (二)考察公示:征求学院,班级和相关老师意见;
   (三)任用。
    第十一条  学生干事由学生会各部门组织选拔。

第四章  考察、任用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分团委副书记牵头成立考察组,成员由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等人组成,对选拔任用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的人数一般多于拟任人数。
    第十三条  考察组通过征求推荐单位意见、组织座谈会、专项调查、民意测验形式了解考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考察主要内容有:
    (一)学习成绩、平时表现、工作能力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辅导员意见,所在学生会组织意见和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考察学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推荐、选拔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注重工作实绩,充分发挥民主,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平时表现。
    第十六条  在考查公示的基础上,系部相关负责人对拟任用的学生会主席团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归教育系学生会。

 

共青团亳州学院教育系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


教育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评价实践中的贯彻和具体体现,是对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素质全面、规范、科学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的原则:科学性、客观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激励性。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双优生和推荐入党、推荐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实施办法

第六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系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系科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系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指导老师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和团委会主要成员、寝室长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共5至9人组成,具体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九条 各班级要建立学生日常考核制度,填好《班级日志》,做好学生日常表现及其它原始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依据学生学习成绩、平时表现、院系检查通报、《班级日志》记录及各类活动表彰评比、处分的原始资料等。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学年测评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对上学年学生素质进行全面综合测评。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学生自我测评。学生按照测评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总结上学年在德、智、能诸方面的表现,认真进行自我测评,并把自我测评结果、获奖证书、成绩单、学习成果证件、表彰或处分文件等提交班级测评工作小组。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依据学生提交的综合素质测评材料、《班级日志》、院系和班级检查考评资料及其它有关学生上学年表现的原始保存资料等,对班级每位同学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班级公示3天。

(四)如有异议,辅导员(班主任)要在24小时之内指导班级测评小组对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要告知学生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辅导员(班主任)填写《亳州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班级存档,其余两份分别送系科和学生处。

第十二条  测评内容及评分权重

(一)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能力素质三部分。

(二)评分权重: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满分为100分,德育素质占20%,智育素质占50%,能力素质占30%。

(三)计算方式: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德育素质分×20%+智育素质分×50%+能力素质分×30%(德育、智育和能力满分各为100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一节  德育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德育素质分(100分)=基本分(60分)+(加分-减分)(40分)。每个学生都可得基本分60分,加分和减分合计最高分不得超过40分。

第十四条  德育素质分计算公式。

德育素质得分=基本分(60分)+40分/(班级加减最高分)×学生加减得分。

第十五条  德育素质加分因素。

(一)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班会、党团组织活动者,加2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各种公益活动者,如青年志愿者、义务劳动、募捐等加2分。献血者,加10分;骨髓干细胞捐赠者,加20分。

(三)拾金不昧者、见义勇为者、舍己为人者、敢于检举不良行为者等,视影响大小加2到20分。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加20分。

(四)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文明,讲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者,加10分。

(五)爱护公物,无损坏公物现象者加2分。

(六)被评为国家、省、市、院、系先进个人的,分别加20分、16分、12分、8分。

(七)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表彰的各类社团成员,分别加20分、16分、12分、8分。

(八)本学年度被评为军训优秀学员加2分。本学年度参加心理委员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加2分。本学年度参加党校学习的加2分,被评为入党积极分子的4分,成为预备党员的6分。

(九)获系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室员加4分;获得院级“文明寝室”称号的室员加6分。

(十)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种重大集体活动者分别加6分、4分、2分。

(十一)一学年无病假、事假(公假除外)者加6分。

(十二)一学年晚自习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者加4分,不缺课者加6分。

(十三)其他可以加分的因素,经辅导员核实同意后加1-20分。

第十六条  德育素质减分因素: 

(一)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者,减1分;缺席者,减2分。

(二)乱扔瓜子壳、果皮、纸屑等垃圾,破坏环境卫生受到通报批评者,减2分。

(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或私自拆装公共设施被发现或受到通报批评者,减2分。

(四)不关心集体和他人,有损人利己行为或破坏团结的言行受到公开批评者,减2分。

(五)不尊敬师长,不尊重他人,待人不礼貌,说话不文明并受到班级及以上公开批评者,减2分。

(六)仪表不端,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办公室、报告厅等公共场所者,每次减2分;在禁烟区吸烟者,每次减2分;在校园内酗酒者、赌博者,每次减2分;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及休息者,每次减2分;在校外泡网吧影响正常生活和学习者,每次减2分。

(七)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受到批评者,每次减2分;情节特别恶劣者,减8分。

(八)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九)受院或系通报批评者减4分;受警告处分者减6分;受严重警告者减8分;受记过处分者减10分;受留校察看者减12分。

(十)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每次减2分;受警告处分者减4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6分;受记过处分者减8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减1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减20分。

(十一)《班级日志》不如实记录者,每次减2分。          

(十二)班级值日生不认真值日者,每次减2分。

(十三)不讲究寝室卫生,寝室受到系科通报批评者,每次减4分;受到学校(或公寓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者,每次减6分。

(十四)旷课者每次减2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本学年度无故请假累计1-3天者减2分,4-7天者减4分,7-10天者减6分,10天以上者减8分。

(十五)考试作弊者减12分。

(十六)作业抄袭或缺交者,每次减2分。

(十七)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教学实践活动者,每次减4分。

(十八)自习时间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减2分。

(十九)晚归三次减2分,夜不归宿一次减4分。

(二十)其他可以减分的因素,经辅导员核实同意后减1-20分。

第二节  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七条  智育素质测评采用百分制。智育素质分(    )=学年课程总分(包括选修课等全部课程)÷课程数。(同一门课程上多个学期的按一学期算一门对待;补考课以补考前成绩为准。)    

第三节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测评采用百分制。能力素质分(100分)=基本分(60分)+加分(40分)。每个学生都可获得基本分60分,加分项最高分为40分。 

第十九条  能力素质得分计算方式:能力素质得分(    )=基本分(60分)+40分/班级加分最高分×学生加分。 

第二十条 能力素质加分因素。

(一)在院、系、班和团体中担任各种职务,能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班长、(党)团支部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加8分;副班长、(党)团支部副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学生公寓楼长加6分;院级社团负责人、学生公寓层长、其余班干部与(党)团干部加4分;寝室长、院(系)学生会成员及学校批准成立的系级社团负责人加2分;院(系)级社团成员加1分。

2.担任其他职务可以加分的由辅导员酌情加1-8分。

3.身兼数职者以最高职务得分项加分,不可重复加分。

(二)为学校的宣传工作做贡献(含投稿、编辑、出版、播音等)的加4分;在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级刊物上发表各种文章,不分获奖等次的,分别加4分、8分、12分、16分。分获奖等次的,获得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6分;获得高校类或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16分、14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加20分、18分、16分、14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减其前者一半加分,其他的不加分。

(三)在个人参加的系级、院级、市级、高校类或省级、国家级各级各类竞赛(演讲、朗诵、书画、征文、数学建模等)中,获得系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获得高校类或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16分、14分、12分。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8分、16分。积极参加系、院、市、省、国家各级各类竞赛没有获奖者分别加1分、2分、6分、10分、14分。积极参加系、院、市、省、国家各级各类竞赛获得鼓励奖或者优秀奖者分别加1分、4分、8分、12分、16分。

(四)在个人参加的其他系级、院级、市级、高校类或省级、国家级文体活动竞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加分。

(五)在以团体名义参加的系级、院级、市级、高校类或省级、国家级各类竞赛或文体活动中,团体成员参照本条第三款加分。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或文章,参照本条第二款加分。

(七)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四级考试的参加者,加2分;通过者加4分;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六级考试参加者加4分,通过者加6分。英语专业学生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过四级者加2分,过六级者加4分,过专业英语八级者加6分。日语等小语种参照本条加分。

(八)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参加者加2分,通过者加4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参加者加4分,通过者加6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参加者加6分,通过者加8分;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者加2分,通过三级者加4分,通过四级者6分。

(九)非师范类学生参加教育学考试,参加者加2分,通过者加4分。非师范类学生参加心理学考试,参加者加2分,通过者加4分。非师范类学生参加普通话考试,二级乙等参加者加2分,通过者加4分;二级甲等参加者加4分,通过者加6分;一级乙等参加者加6分,通过者加8分;一级甲等参加者加8分,通过者加10分。师范类学生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过二级甲等者加4分,过一级乙等者加6分,过一级甲等者加8分。

(十)发明创新并获得专利者,加20分。创业并入驻创业园者加10分,注册公司者加20分。

(十一)其他职业资格考试(心理咨询师、秘书资格、报关员、会计师、律师、职业规划师等)没过的分别加2分;过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资格者分别加4分、6分、8分、10分。

(十二)其他可以加分的因素,经辅导员核实同意后加1-2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系科根据学生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细则的基本原则和分值设置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系科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须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学生处审核通过后在本系科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学生学年鉴定中记载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不能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双优生等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