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青年教师导师制

发布者:jyx@xw7$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427

为了加强教育系青年教师的培养,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本职工作,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导师制的青年教师的职称和工作年限

实施导师制的青年教师为我校工作5年以内,专业职称为助教以下(含助教),且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的教师。

二、导师基本条件与职责

(一)导师的基本条件与产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和热爱高教事业;学风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3.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教学、科研能力

4.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突出,学术水平高,成果丰富,受师生好评

指导教师由系主任审核同意,填写《亳州学院青年教师指导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备案确认。

(二)导师的主要职责

1.进行师德教育,培养青年教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和讲稿,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3.培养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科研工作。

4.制定指导计划交系部,经常检查计划执行的情况,定期向教研室主任汇报被指导对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三、实施办法 

填写培养计划书,一式四份,一份报学校教务处,一份系部存档,另导师和培养对象各备一份。

培养时间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学年末向系上交导师和培养对象的工作总结。

四、考核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学校每学年补贴50标准课时。

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为:

指导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对指导工作(包括指导方案实施情况及指导对象教学、科研工作实绩和成长情况等)写成书面小结,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学校组织考核。

经考核发现不称职的导师,由系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同时取消其工作量补贴,两年内不得担任导师;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没有特别情况而不接受导师的正确指导,经系主任同意后终止指导关系,顺延该青年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一年。

各教研室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导师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建立青年教师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