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继续教育中心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jxadmin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401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中心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继续教育中心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继续教育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中心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生管理之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成教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继续教育中心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继续教育中心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继续教育中心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继续教育中心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继续教育中心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继续教育中心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继续教育中心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继续教育中心、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继续教育中心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继续教育中心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继续教育中心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继续教育中心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继续教育中心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有序、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中心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继续教育中心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中心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中心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中心按照《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继续教育中心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
(五)违反继续教育中心规定,严重影响继续教育中心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继续教育中心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中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继续教育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向继续教育中心作出陈述和申辩,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中心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中心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公告。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继续教育中心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结果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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