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12浏览次数:46

亳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更好发挥审计“冶已病、防未病”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日常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

第四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压紧压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管干部离任审计发现问题由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任职的原单位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协同推进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三章 审计整改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和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之日起 30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90日内完成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单(附件2)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清单(附件3)。

第六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需及时向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延期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期限,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包括整改过程、整改结果、证明材料等);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四)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说明、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五)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立完善制度情况;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

(二)整改情况:列示整改措施

(三)整改材料附件

第九条  建立整改清单制度。建立审计“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台账,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闭环管理机制,实行清单对账销号台账管理。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与纪委办、党委巡察办、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与保卫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核实。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整理出审计查出的问题清单后,在90日内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照问题清单,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和清单销号制度,对积极整改到位、有效解决问题的,予以对账销号,并适时开展审计“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专项督查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校纪委办、党委巡察办共同牵头成立专项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整改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发现整改责任单位或个人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公开

第十三条加强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党委组织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内管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纪委办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六)财务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后勤与保卫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八)党委巡察办(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校内巡察、内部审计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遵循实事求是、保守秘密、突出重点、依法依规原则。可选择通过印发《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学校电子政务系统、内部网页、会议通报等其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单

3、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