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12浏览次数:37

亳州学院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内部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各院(系)、各部门、校直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管理资金、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1. 学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会同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确保对每名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

  2. 学校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审计力量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财务处、后勤与保卫处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巡察办),负责日常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可以提交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巡察办(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拟定经济责任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实施审计,通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二)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向内管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三)人事处主要职责是提供被审计对象和人事管理有关情况,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四)纪委办主要职责是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依纪依规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财务处主要职责是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落实和完善财务管理等相关审计建议。

(六)后勤与保卫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供审计所需的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相关资料,通报资产管理、招标采购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整改有关资产管理、招标采购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被审计内管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校内部审计机构会商纪委办、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经党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结合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情况;

(四)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以往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离任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从担任该职位时间起,到任期期满或离职时止,原则上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组织部的委托,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同一部门(单位)2 名及以上内管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  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纪委办、组织部等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分管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就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是否接到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等情况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单位资产状况;主要业绩、问题和建议;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点经济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规章制度、考核检查结果、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相关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

(六)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内管干部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直接向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办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以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为前提,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审计报告起9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校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具体参照《亳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成立审计组时,凡涉及审计人员为规定回避对象的应当回避。审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