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4-12浏览次数:32


亳州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68)和上级最新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务收支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中共亳州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及日常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审计的单位范围分为校本级和二级单位两个级次。校本级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审计前两个会计年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情况,若学校当年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原则不再安排校本级审计,二级单位审计可根据审计全覆盖需要开展。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既可以直接组织审计,也可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形式进行。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过程协助、监督社会中介结构机构,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章 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七条 经济决策。重点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等情况。

第八条 预算收入。重点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学校收费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服务性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第九条 票据使用。重点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等情况。

第十条 预算支出。重点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

第十一条 往来资金。重点审查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等情况。

第十二条 教科研经费。重点审查教科研经费管理不到位、教科研经费内控制度不完善、教科研经费审核把关不严(虚假套取资金、报销个人和家庭费用、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等)、缺乏有效的教科研经费监督体系、教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教科研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重点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基建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投标、基建项目违规超概算、超进度超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等问题;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环节和程序。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重点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情况。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含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绩效情况)。重点审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有无违反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重复配置、资产配置中存在奢侈浪费等情况;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擅自变更资产性质,违规设置账外资产等问题;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重点审查直属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财务监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须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组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备审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提供、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的校本级审计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呈报上级部门,二级单位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审计整改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参考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审计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