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发布者: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11-26浏览次数:37


亳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学校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全校的财务收支、财务绩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全校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实施的各项审计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学校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改善学校内部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学校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设在学校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重大政策、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同时保证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要的审计经费全部列入年度学校预算。

第八条  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逐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严格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审计事项,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统筹整合学校内部专业人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内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内审机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内审机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拟定审计重点任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校主要领导审核并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内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校主要领导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可以不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组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修改,如无不当之处,须坚持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象)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审计报告须报校主要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采纳审计意见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审机构对办理结束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审机构对学校内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党委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内部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亳州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亳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校字〔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