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06-11浏览次数:281

 

 

关于印发《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555日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528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具体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部分,可申请提取同户家庭成员(仅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在本市外就业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发生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的;

(十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及复印件;提取其他同户家庭成员公积金的,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同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证明、付款票据原件及其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费税票据、新房产证及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及复印件。

3、大修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产证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及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

(二)退休的,须提供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工作关系调动证明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记录明晰的银行还贷存折及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还款记录单。第一次提取时还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对符合按月提取划转还贷条件的,可以申办住房公积金按月划转还贷业务。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死者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代理及其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须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

(九)租住公租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

(十)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发生危重疾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医保机构盖章)。

(十一)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取代理人须提供其与该职工的家庭关系证明、判决书复印件或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虽有购房、建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的;

(二)未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三)借口提前还贷,但不能出具银行还贷单据的;

(四)装修、零星维修住房的。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三)单位对符合提取规定的申请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

(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取款票据或办理网上银行转账;

第十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代理人须提供本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书,并在提取申请书及取款票据上签字。

 

 

第五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条件不需要调查核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场给予办结;对个别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在行为发生后1年内凭有效证明提出提取申请。其中:购买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缴纳税费和公共维修资金总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额度参考工程预算和当地市场价格情况核定。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总额。还贷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 职工以购房、偿还住房贷款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行按套总额控制,同户家庭成员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及房贷本息支出总额。

第十五条 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房租金额,但不得畸高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租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六条 发生危重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总额为当年医疗费用报销后的自付金额。医疗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 城乡低保家庭生活困难的,每年提取额度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取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  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情形,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购买商品住房未付清购房款的,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的账户;已付清购房款的,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二)翻建、建造、大修自有住房费用未付清的,将提取资金直接转入施工单位的账户;费用已付清的,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还贷账户。

(四)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开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五年内不予批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