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05-20浏览次数:116

   

    一、报销金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由各统筹地区进行筹资和管理、制定具体政策,落实保障待遇。2008年,原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关于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亳政〔20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出台了《亳州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劳社秘〔2008〕28号),规定分娩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限额标准是:顺产,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属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婴增加3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6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600元,属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婴增加300元。职工生育期间有并发症或其他疾病的,在报销生育费用后,生育并发症和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还可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比例补偿。

    二、需提供资料
    1、
亳州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封面.xls

        亳州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xls

    2、医疗费用单据及费用清单
    3、病历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限在产假期间申领)
    9、多胞胎生育证明

    三、办理科室
    亳州市社保局稽核科(三楼大厅)
    地址:亳州市希夷大道350号(市劳动大厦)
    联系电话:0558-5132291 513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