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5-04-08浏览次数:170

 

亳州市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2013]36号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高提取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本人或配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其每月实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按月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划转到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委托人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受委托人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划转还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委托划转还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人及配偶自愿申请委托,并经所在单位签章;
2.委托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夫妇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夫妇双方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除外;
4.申请委托划转还贷之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已自行还贷三个月以上,且无逾期情况;
5.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三至六个月的应还贷款额;还贷期间委托人还贷账户保留余额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6.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每月划转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
7.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以本委托还贷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夫妻双方符合实施按月划转还贷条件,而不办理按月划转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提取还贷业务。
第五条 申请委托划转还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还贷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划转还贷期间,本人或配偶在本地工作调动的,需出具调动文件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先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贷款时以单方名义贷款,还贷期间配偶愿意申请加入委托划转还贷的,需出具配偶申请和婚姻证明。
第六条 委托划转还贷程序
1.委托人填写《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并经单位签章;
2.委托人携带资料于每月10日之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划转个人账户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协议》;
3.协议生效后,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人上期还贷金额,按月直接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将资金划转到个人还贷账户。
第七条 委托划转还贷的划款顺序
1.委托人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由缴存的一方作为委托人,每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其还贷储蓄账户内用于还贷;
2.委托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定一方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内用于还贷;不足部分同时将其配偶作为第二划款顺序进行划转。
第八条 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额度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大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划款;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小于上月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划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足还款储蓄账户内的资金。
第九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1.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工作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及销户、提前还贷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变更手续。因委托人不及时办理变更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原则上申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号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于账号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免账号不对应造成划转不成功;
2.委托人应按“委托协议”履约,如委托人出现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情形,由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3.因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又不自行补足还贷储蓄账户内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委托人负责,连续发生三个月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委托手续;
4.因借款合同到期,借款本息已结清的,委托划款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