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作者: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2-16浏览次数:280

机关各部门、院直各单位:

《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已经20201116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和1123日第37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亳州学院

                  20201127

  

  

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办学国际化,鼓励和支持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亳州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本科生和专科生,包括以下两类:

1.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

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获得国家或安徽省政府各类奖学金项目等资助出国(境)留学的学生。

2.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是指赴国(境)外友好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游学或文化交流的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类。出国(境)未满6个月的,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部门及院系管理职责

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我校出国(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牵头组织学生的选拔审批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本单位项目学生的资格审查、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院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学生的学籍管理、课程和学分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会同院办公室对出国(境)学生开展行前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毕业生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申请、选拔和派出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院办公室发布项目报名通知;

(二)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报名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在本单位进行初选并汇总相关信息,报院办公室;

(四)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拟定入选名单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学业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五)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公派出国(境),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及学分认定意向表;

(五)家长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具体项目所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获批公派出国(境)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学校派出手续。

(一)到院办公室领取《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二)凭《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等手续。

(三)到学校学生处、后勤与保卫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学籍及相关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未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出国(境)擅自逾期不归的,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期间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免收其住宿费,但本校学费需正常缴纳。

第十七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亳州学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应严格执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亳州学院,也可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成绩,由国(境)外高校邮递至院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我校课程学分认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学生国(境)外所学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公派出国期间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须在学校统一寄出毕业生档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说明,由培养单位统一送学生处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承担出国(境)学生的管理职责,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学生应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一周内到所在培养单位、院办公室、教务处办理报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院办公室和所在培养单位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2. 亳州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书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材料包.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