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作者: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2-16浏览次数:147

机关各部门、院直各单位:

《亳州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已经20201116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和1123日第37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亳州学院

              20201127

 

亳州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175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预算经费(含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人才项目经费、教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友好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演出竞赛、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的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办公室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的;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的;

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的;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6.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的;

7.其它不宜因公出访的。

第八条已过退休年龄仍延聘并工作在一线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从严控制。如确属工作需要,他人不能代替,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任务的,需向上级外事机构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并提交在职证明、家属同意函以及由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的一般性中外校际和与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坚持“因事定人,因人定责,人事相符,非必须不出访”原则。上级主管部门选派我校出国人员而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学校对因公临时出国访问交流、科研访学及研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各院系、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项目计划,拟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数与经费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校级领导原则上1个任期内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出访不超过1次;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及外事干部出访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严控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由相关部门或院系书面提出申请,由院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及亳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团组规模、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访问类出国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含翻译),研修类出国团组原则上不超过15人。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

教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研合作或执行访学任务的,出访天数以会议日程、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规定的时间为基准从严把控。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国外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十五条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的,需向分管校领导履行请假报告手续。请假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职务,出国地点、出国时间、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国以及代为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1名校级领导参加,校级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七条 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日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第十八条 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出访信息由院办公室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团组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出访新闻稿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审核后交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团长签字后的出访交流总结报告交院办公室;在1个月内通过一定形式作访问交流体会或专场学术报告。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申请人需填写《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访问审批表》《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访学审批表》《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审批表》或《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研修培训审批表》,送交相关部门审签。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教职工均需所在单位、人事处、财务处、纪委办、后勤与保卫处、院办公室审签,民主党派人士需党委宣传(统战)部审签,中共党员及副处级以上(含副处)干部需组织部审签,以项目经费支付出国费用还需经费主管部门审签。

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因公临时出国,以及年度计划内的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及研修培训团组,由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研究审批。校长及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由校党委书记签批,校党委书记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备案表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一条 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申请人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在取得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按规定办理因公护照和签证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办理审批、护照及签证,对于申请赴一个国家或地区者,自正式出国之日计算至少提前45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学院办公室;对于申请赴2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并办理两次及以上签证者,至少提前60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学院办公室。如办理校级团组出国申请,或所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时间特别长,需相应提前申请办理出国时间。

第五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获取邀请函和安排出访。

第二十四条 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学院办公室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者需提交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第三十一条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防范宗教渗透及意识形态风险。

第三十二条 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

第三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不得改变出国身份,出国期满须按期回校工作。未经许可在外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申请时务必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并出具《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护照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等资料。原则上涉及不同单位参团的团组应各自承担出访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按安徽省财政厅文件(财行〔2014104号、财行〔2014527号、财行〔2017175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普通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及人事部门批准。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所持证照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管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学院办公室做好因公普通护照的回收与管理工作。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普通护照上交上级外事部门。出访团组及研修团组护照由院办公室负责收缴并上交,访学及学术交流人员因公普通护照由个人自行按时上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回因公普通护照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普通护照在国内遗失的,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本专科生派出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组团单位审核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访学审批表

                     2. 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访问审批表

                     3. 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学术交流审批表

                     4. 亳州学院因公出国(境)研修培训审批表

                     5.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

                  因公临时出国(境)材料包.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