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院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12-15浏览次数:281

各部门、各院(系):

《亳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亳州学院

                        2019610

  

亳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意向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学术组织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六条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归口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由学校确定归口部门。

第八条学校刻制“亳州学院合同专用章”,由校办公室管理使用。

第九条 签订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归口部门应填写《亳州学院合同审签单》并附已经审核的合同文本,经校领导签字后至校办公室办理用印。

二级院(系)与国内其他单位在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等人才培养方面签订相关合同,可使用所在院(系)印章,同时须向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负责合同保管、归档工作。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协议、共同签发的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录音、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及其复函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归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收集、整理和保存。并严格按照《档案法》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下列事项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获取;

(二)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科研合作;

(三)学校固定资产租赁、学校有关对外承包、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融资租赁;

(四)大宗设备和物资及图书的购买、达到规定数额的大型维修项目;

(五)其他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归口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合同订立前,归口部门应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合同一般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与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应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前,归口部门应对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

第十六条财务处是经济类合同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资金来源以及支出内容是否与预算相符、收入是否违背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合同的审批:

(一)合同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学校实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顾问和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查制度。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计划立项及预算、结算;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标的额;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备性和表述的准确性;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联合审查制度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商讨或电子政务系统会签的方式进行,审查时限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凡对外筹资、联合(合作)办学、科研合作、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立项,立项后由归口部门牵头,必要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合作方单位的主体资格、资产、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论证,经考察筛选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三)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学校资金审签合同,必须符合亳州学院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合同。

二级院(系)在教学、科研、实习就业方面拥有合同签订自主权,在对外签订相关合同时,须向校办公室备案。二级院(系)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二级院(系)在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方面的签约需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九条合同一经签订,归口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交货、验收及结算等)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归口部门应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违约情形的,归口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采取必要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合同审签流程审核、审批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时,归口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会同财务处、法律顾问组成法律纠纷处置工作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委、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